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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5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、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

新盛在线客服【威77296577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商务部(以下简称调查机关)于2024年5月19日发布了2024年第18号公告,宣布对源自美国、欧盟、台湾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(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

主要应用领域:共聚聚甲醛以其卓越的机械强度、优异的耐疲劳性和耐蠕变性等综合力学性能而著称,能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铜、锌、锡、铅等金属,广泛应用于汽车零部件、电子电器、工业设备、日常用品、体育器材、医疗设备、管道管件和建筑材料等行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,该产品归类于税则号39071010和39071090。需要注意的是,本次调查不包括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、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。

反倾销税税率如下:

- 美国公司:

1. 泰科纳聚合物公司(Ticona Polymers,Inc.):74.9%

2. 其他美国公司:74.9%

- 欧盟公司:

1. 塞拉尼斯生产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(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& Co. KG):34.5%

2. 其他欧盟公司:34.5%

- 台湾地区公司:

1. 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(POLYPLASTICS TAIWAN CO.,LTD.):3.8%

2.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(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):4.0%

3.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:32.6%

- 日本公司:

1. 宝理塑料株式会社(POLYPLASTICS CO.,LTD.):35.5%

2. 旭化成株式会社(ASAHI KASEI CORPORATION):24.5%

3. 其他日本公司:35.5%

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:自2025年5月19日起,进口商在进口美国、欧盟、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原产共聚聚甲醛时,需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。反倾销税的计算基于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,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,计算公式为:反倾销税税额=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×反倾销税税率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则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(包括关税和反倾销税)为基础,从价计征。

关于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:具体追溯征收的细节将另行规定。自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5月18日,进口商依据初裁公告向中国海关缴纳的保证金,将按照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产品范围和税率计算,并转为反倾销税。同时,将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进口环节的增值税。在此期间,若进口商缴纳的保证金超过反倾销税部分,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,海关将予以退还;若不足部分,则不再征收。

对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进口的美国、欧盟、台湾地区和日本产共聚聚甲醛,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。

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为自2025年5月19日起的5年。

对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商,若符合条件,可依据《反倾销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,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新出口商复审。

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,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依据《反倾销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期间复审。

对于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,可依据《反倾销条例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本公告自2025年5月19日起开始执行。


发布时间:2025-05-18  阅读:17 次  【打印此页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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